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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加大力度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建立孵化绩效与政府补贴联动机制
发布日期:2016/10/26 9:50:06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黑龙江日报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多元化发展,加大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政策支持,建立孵化绩效与政府补贴联动机制,并引导金融资本给予支持。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多元化发展,加大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政策支持,建立孵化绩效与政府补贴联动机制,并引导金融资本给予支持。

 

    据了解,在鼓励多元发展方面,《意见》提出,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社会力量可以领办、协办或者以参股等方式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国内外著名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我省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在加大政策支持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建立孵化绩效与政府补贴联动机制,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孵化企业、解决就业等主要绩效指标增长,不断加大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后补助力度。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业务,通过风险补偿方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联合设立种子基金。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在孵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是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境内并依法在我省纳税;主要创新活动、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场地内。二是申请进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迁入的企业其主导产品(服务)应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三是一般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3年。四是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其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同时,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承担扶持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创业孵化的公益任务,为符合入孵条件的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的创业工位和孵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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