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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促进就业创业42条新的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18/5/18 10:57:18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青岛晚报
昨日,市人社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促进就业创业42条新的政策措施。重点解决就业创业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门槛条件高、政策界定不合理等问题,努力让更广泛的创业者得到政策支持,

    昨日,市人社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促进就业创业42条新的政策措施。重点解决就业创业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门槛条件高、政策界定不合理等问题,努力让更广泛的创业者得到政策支持,提升政策助推效应。

 

    扩大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

 

    《通知》规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5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通知》首次将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等都纳入了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补贴标准方面,对于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于2015年6月23日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0元。按照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思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管理期限由2年缩短为1年,减轻了终止创业人员退费的负担。

 

    降低一次性小微企业申领条件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在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原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要求,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通知》首次将补缴月份纳入12个月期限内,并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的界定进一步放大,申领条件进一步降低。

 

    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申领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补标准

 

    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载体。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规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其中注册在高新区、前湾保税港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对2014年以后按级次又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再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由所在区(市)、功能区给予一定奖补,认定、奖补标准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市)、功能区制定。

 

    阶段性降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标准。通知自2018年6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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