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孵化器! 登录 注册 +我们微信 | 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新闻
  • 新闻
  • 政策
  • 技术
  • 创业
  • 孵化器
  • 企业
  • 项目
  • 专利
  • 协会
  • 金融
  • 中介
当前位置:中国孵化器网 > 新闻动态 > 地方政策 >  正文
广东惠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有了新规
发布日期:2019-08-07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南方都市报
拥有5人以上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5家、在孵企业中不少于50%已申请专利或不少于30%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惠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将有新规。

    拥有5人以上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5家、在孵企业中不少于50%已申请专利或不少于30%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惠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将有新规。


    日前,《惠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并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而于2015年起实施的《惠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办法》同时废止。新《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引导惠州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惠州创新型城市建设。它标志着惠州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从注重前端认定向促进孵化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变,并对孵化器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出新要求。

 

    据惠州市科技局统计,截至去年底,惠州已建成34家众创空间和43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以上孵化器实现县(区)全覆盖。其中,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为12家和2家;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分别为5家和7家,孵化面积超116万平方米,在孵企业共1264家,累计“毕业”企业544家,提供就业岗位超过14000个。

 

    服务能力要求提高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一半以上

 

    新《管理办法》对孵化器的服务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

 

    比如,在对“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认定条件”中管理团队的要求,此前的管理办法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占50%以上”。而新《管理办法》则要求,“有3名以上管理和服务人员,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有实质性的孵化服务(实质性孵化服务包括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产品试制、投融资、产业资源对接、标准化、法律、税务服务以及数据、软件、装备、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有2人(含2人)以上;

 

    在对“市级孵化器的认定条件”中管理团队的要求,此前的管理办法是“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有2人(含2人)以上”。而新《管理办法》则明确,“拥有5人以上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不少于2人。至少开展3类实质性孵化服务”。

 

    同时,新《管理办法》对于“市级孵化器的认定条件”还要求,孵化器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5家。

 

    此外,在使用场地上,新《管理办法》将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从“不低于70%”提高到75%。在孵化资金规模上,新《管理办法》将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从“不低于100万元”提高到不低于300万元,并要求至少有一家企业获得投融资。

 

    毕业企业提升质量

 

    要求连续2年营收累计超过1000万

 

    对比以前的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对在孵企业是“宽进严出”。

 

    比如在“进入”方面,以前的管理办法提出,“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成立时已取得风投机构投资的科技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等要求。

 

    而新《管理办法》对在孵企业的“进入”要求则放宽了,只有四条:一是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二是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三是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四是在孵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但对于在孵企业的“毕业”,以前的管理办法是“3选2”(即“毕业企业应具备3个条件中至少2条”);而新《管理办法》是“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4个条件中的一项”。同时,新《管理办法》对于毕业企业的要求有所提高。比如连续2年营业收入从“累计超过500万元”提高到了超过1000万元;增加了“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和“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这2个新条件选项;保留了“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这个条件选项;取消了“在孵化期间形成新的知识产权”这个条件选项。

图片新闻推荐
“创新创业”五问
深圳南山,一家孵化器举办活动。活动开场了,却没有...[详情]
深圳宝安区六大园
深圳宝安区推进实施“科技桃花源”战略,制定建设标...[详情]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
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五大创业中心,一是以北京、天津...[详情]
2016年全球创新指
2016年全球创新指数8月15日在瑞士日内瓦发布,该指...[详情]
国务院确定首批2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