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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研发费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5-04-29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沈阳晚报
近年来,沈阳市地税局坚持“服务发展”主线,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并用足用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税收优惠政策,为沈阳经济发展“鼓劲助力”。

    沈阳市地税局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详解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撬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力杠杆,直接体现国家产业导向和发展方式转变路径。

 

    近年来,沈阳市地税局坚持“服务发展”主线,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并用足用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税收优惠政策,为沈阳经济发展“鼓劲助力”。

 

    4月27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特别邀请沈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有优惠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配套措施,2011年曾发文延续2007年发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延期政策再次到期后,由于营改增的逐步推进和创新驱动发展等一些新情况的出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再次发出《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3〕117号文和财税〔2013〕118号文,两个通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也方便纳税人理解适用税收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大学科技园部分税可免征

 

    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前述两个通知还对符合“孵化器”、“科技园”、“孵化企业”、“孵化服务”的条件进行了界定。明确孵化器、科技园是否符合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定期进行审核确认。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另外,为了防范个别企业利用支持政策骗取税收优惠,特别规定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享受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的一项重大科技减免税普惠政策。但由于该政策涉及企业科技、财务、人力资源管理多个范畴,企业普遍反映执行这项政策,存在研发费用界定不清、归集范围把握不准、财务账目分类困难等难点。特别是很多小微科技型企业,更感困难。针对这一政策的主要难点,市地税局进行了解读。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创新性、价值性并符合目录。其中符合目录,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两个目录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据介绍,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可加计扣除的四种研发方式包括自主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集中开发。

 

    哪些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下发的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8项费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这8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前述政策进行了补充,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以下5项费用,也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一是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是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是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是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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