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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5/23 16:27:42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
青科字〔2008〕10号 第一条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青科字〔2008〕10号
 
     
 第一条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青岛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孵化器一般划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技术型孵化器。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认定、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孵化器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不断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我市鼓励建设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青岛市重点支持电子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工程、新材料、海洋、节能减排和环保等高新技术专业领域的创业中心建设。
 第七条 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企业30家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六)累计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毕业企业在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3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八)
第八条  市级创业中心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五)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研发办公用房低于1000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低于2000平方米;
(六)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或符合青岛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
(七)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  市级创业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有8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条  凡符合市级创业中心条件的单位,应先向所在区(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区(市)科技部门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申请认定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基础和条件、服务能力和孵化工作业绩、发展目标和措施等,以及区(市)科技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接到完备的申请认定材料后,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中心颁发“青岛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与标牌,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创业中心要按时向科技部等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
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创业中心进行考核,对当年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对连续2年达不到标准的,按规定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享受国家有关免税或税收优惠政策。孵化器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青岛市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全市创业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创业中心不断发展壮大。各区(市)要将创业中心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发展提供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单位,将给予100万元专项建设补助经费;对获得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专项建设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青岛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青科高字〔20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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