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广州法制办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拿地、统一规划、分开建设和技孵化器房屋转让条件的明确两项引发关注。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意见稿发现,意见稿第二大项规定: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规划引导和灵活配套。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创新性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指导孵化器企业做好具体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涉及孵化器企业用地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控制指标调整的,应按程序申请开展控规调整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拿地、统一规划、分开建设。
意见稿第四大项则明确科技孵化器房屋转让条件。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土地出让时已明确建成后科技孵化器房屋可分割转让的,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将不超过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30%的部分分割转让给入驻本孵化器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但不得转让给个人。分割转让(含再次转让)的受让对象应为入驻孵化器超过1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5000万元之间,或者上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但最近2年净资产增长率超过30%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受让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经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单位审核后,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配套用房则不得分割出售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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