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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之不易的成果转化奖励,个税到底该咋收?
发布日期:2017-02-27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科技日报
最近,与所在企业经历长达2年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纠纷官司后,如愿赢得175.89万元奖金的陈延清,却高兴不起来。却被告知:这笔钱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将按45%的税率,缴纳77.8万元个税。

    最近,与所在企业经历长达2年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纠纷官司后,如愿赢得175.89万元奖金的陈延清,却高兴不起来。


    去年12月底,当他拿着法院判决,如约去公司领取这笔“迟到”奖金时,却被告知:这笔钱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将按45%的税率,缴纳77.8万元个税。


    “去年新下发的财税101号文,将股权激励获得者进行股权转让时的税率降至20%,同样是鼓励创新,为何企业的一次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能参照?”带着陈延清的困惑,科技日报记者日前调查发现,随着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并形成系列政策体系,我国职务发明人的收入正逐渐由暗转明、合理合法,但高额现金奖励背后的个税认定标准问题,正受到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界职务发明人的关注。


    来之不易的成果转化奖励   “看上去很美”


    1984年7月开始就职于四川某制药企业的制药高级工程师陈延清,是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从1996年9月起,他受企业安排承担新药抗病毒颗粒的研究和成果转化项目,该成果历时14年半于2011年2月完成后,作为一种国家级新药,其产品“抗病毒颗粒”不仅取得新药证书和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证,还在2014年获得科技部等国家四部委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该产品仅在2011年至2013年3年间便为企业实现销售产值近5亿元,为企业新增纯利润1亿余元,而陈延清正是该项成果的第一完成人。


    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规定,当陈延清向所在企业寻求奖励时,却不幸发生纠纷。2014年4月,他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此案经成都市中院一审、四川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四川省高院再审,最终于去年4月宣判,该企业需支付陈延清175.89万元奖励。


    然而这一判决结果对陈延清来说只是“看上去很美”,去年12月30日,当企业方电话通知陈延清领取奖金时,他才得知,这笔收入需要缴个税77.8万元。对比中彩票才缴纳20%的个税,陈延清感觉不公平,当时就拒绝领奖,并向税务部门申诉。

    成果转化奖励属于“工资、薪金收入”?   政策上没毛病


    “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但当我走访地税部门、咨询税务专家后得知,的确是应该按此标准缴税,可还是想不明白。”陈延清告诉记者,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作家稿酬实际税率11.2%、彩票中奖税率20%,为何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税率这么高?


    陈延清又咨询了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汪蔚青,在对方回复邮件中,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将我国税收居民个人的应税所得分为11种(税目),其中工资薪金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中奖等其他所得并非同一个税目,适用税收政策和税率均不相同。企业需支付给陈延清的170余万元并非离职补贴,而是属于任职期间奖励,这类奖励归属于11项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那么什么是“工资、薪金收入”?它包括哪些范畴?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为何被认定为此类收入?


    记者随后又翻阅了我国个税法历史,1980年个税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后,“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便列入其中。随后出台的《财政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但在当年该《细则》明确,“前项奖励(指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当时政策主要明确了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实行免税,并对除上述外的其他科技成果奖,按个税法中其他项交税,税率为20%。”四川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说,但在1993年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时,“不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等内容被删除,对科技成果奖金实行“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


    成果转化奖励个税咋收?  科研人员很关心


    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中个人所得税认定范围、缴纳额度等问题,正受到各方关注。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不仅是“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情况,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收入”,同样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比例”的情况,也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收入“,税率最高达到45%。


    在去年召开的首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论坛上,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陈柏强曾提出此类问题,他举例说,如果某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净收入为100万元,即使高校将净收入的70%奖励给主要发明人,该发明人拿到手的,最终也只有40余万元。


    而西南交通大学科技园副总经理康凯宁告诉记者,对于成果转化一次性奖励交税问题,高校院所各有应对,“一方面,细水长流慢慢发放给老师;另一方面,转化收入的钱在学校账户上,老师使用中往往用于购置科研设备、开展科学研究等,不会一次性成为个人所得。”同时,他对陈柏强的看法也表示赞同,科技成果转化奖金是科研项目成功后的“偶然”所得,不是一项长期性收入,应按照税法“偶然所得”项,使税率降至20%。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成果转化持积极支持态度,科研人员也深受鼓舞。但现行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个人获得奖金收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政策,是否可参照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新政策,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进行认定征收,或者按科研成果诞生的不确定性特点,作为偶然所得?值得思考。”陈延清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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