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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毕业后在这些领域创业 奖励10万元
发布日期:2018-04-13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东南时报
近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

    高校毕业生在特定领域创业,3年可获得补贴10万元!

 

    近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

 

    高校毕业生在这3个领域创业可获补贴

 

    《实施意见》提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企业和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可享受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的补贴,3年总计补贴达10万。

 

    创业新政提出大力支持创业平台的建设,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评选,对获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平台,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补贴。

 

    加大困难毕业生就业扶持

 

    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确保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为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我市深化政校企合作,实施“甬优桥”行动计划,建设政府、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校等多方联动的“线上+线下”就业实践服务体系。

 

    同时,为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实施意见》鼓励用人单位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实践,给予实践基地的见习补贴从最低工资标准50%提高到60%,并增加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和养老保险补贴。

 

    实践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就业实践机会的,可给予相应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对于困难大学生就业,《实施意见》明确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3000元,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

 

    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

 

    城乡统筹就业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环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原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来核算待遇。

 

    并且完善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允许农村常住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

 

    为了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实施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毕业生政策和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积极促进就业公平。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此外,《实施意见》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也有要求,新政提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统筹技工教育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鼓励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办学。

 

    新政提出,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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