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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优化政策 提升服务
发布日期:2018/11/13 10:34:36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福建日报
为用各类高水平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运营水平,吸引更多高水平服务机构来厦集聚,提升厦门创新创业生态,火炬高新区于近日对创新券政策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

    为用各类高水平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运营水平,吸引更多高水平服务机构来厦集聚,提升厦门创新创业生态,火炬高新区于近日对创新券政策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

 

    与之前的《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试行办法》相比较,《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具有以下亮点:一是覆盖范围更广。《实施办法》将创新券覆盖对象扩大至“大中小微企业”,同时,将初创企业的年限要求由“一年”放宽至“三年”。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或申报时在厦注册未满三年的高新区企业均可享受创新券政策;二是创新券额度更高。《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可享受的创新券额度,如上一年度营收为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创新券额度由1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三是操作更加简便。企业可随时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在线申领并使用火炬创新券。目前创新券服务平台已集聚70余家高水平机构,超280项优质服务。

 

    主要扶持措施包括:企业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申领并使用火炬创新券,每次使用的火炬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应付合同金额的35%(含)。此外,各类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机构均可向火炬高新区提出申请,通过专家评审的机构将被认定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该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唯一代理机构(经专家认可的)均可作为受理单位,有资格受理火炬创新券。同时,对于工商、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的受理单位,在兑付火炬创新券时给予相应奖励:受理单位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的,按创新券兑付额度的20%予以奖励;受理单位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的,且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创新券兑付额度的30%予以奖励;受理单位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指定代理机构的,按创新券兑付额度的1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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