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孵化器! 登录 注册 +我们微信 | 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新闻
  • 新闻
  • 政策
  • 技术
  • 创业
  • 孵化器
  • 企业
  • 项目
  • 专利
  • 协会
  • 金融
  • 中介
当前位置:中国孵化器网 > 政策解读 > 地方政策 >  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5/22 14:04:29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中共武…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武政〔2012〕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若干意见》(武发〔2010〕6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发展民营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二)发展民营经济是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必然要求。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改革开放的助推器、扩大就业的主渠道。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必须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武汉经济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三)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民营经济是经济结构中最活跃、最积极、最具竞争力的经济成分。我市经济发展面临产业转型升级压力增大、生产要素供应趋紧、环境承载力约束和城市间竞争激烈等问题。要破解发展难题,实现进位争先,必须加快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步伐,不断拓宽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和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新一轮大发展,从而推动发展领域新拓展、增长方式新转变、产业布局新调整、经济总量大突破,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聚集更强大的发展动力。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总体要求和主要标准

       (四)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政务高效、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坚决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拓宽发展领域、改进服务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素质,宣传企业典型,营造亲商、利商、留商、懂商、悦商的和谐氛围。增强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突破性大发展。

       (五)主要目标。到2016年,力争全市民营企业总数达到20万户;民营科技企业达到1万户,营业收入10亿元级企业达到100家左右,100亿元级企业达到5家以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60%以上;民间投资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50%;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50%以上。

      三、扩大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六)鼓励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轨道交通等项目。

       (七)鼓励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市场化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者经营权。

       (八)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支持民营资本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

       (九)鼓励参与能源电力建设。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大型煤炭采购、储备、运输、销售企业,及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

       (十)鼓励参与电信建设。支特民营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十一)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十二)鼓励进入商贸物流领域。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农产品流通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整合现有物流信息资源,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第四方物流。

       (十三)鼓励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设立或者参股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

       (十四)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教育、培训、体育、文化、社会福利事业等社会事业领域。

      (十五)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重组。

     四、加大财政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力度

       (十六)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增长机制。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自2013年起,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新增3000万元,资金使用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小进规”(中小工业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对民营经济的奖励及对民营企业家培训,全民创业等方面。

       (十七)尽快推动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包括社会捐赠、基金收益、财政预算安排等,主要用于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

       (十八)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快速成长。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壮大工程,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当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鼓励民营大企业再上新台阶。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应比例奖励企业,专项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加大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奖励力度。对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生产和实缴税收保持增长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企业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对其经营管理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70%、50%、30%返还的奖励。

       (二十一)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后备企业库内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给予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52万元补贴。对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武汉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十二)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对入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5万、10万的奖励。对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政府采购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的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五、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二十四)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五)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对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对“十二五”期间新办的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2年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贴(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民营企业、凡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在2014年底前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十九)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民营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民营企业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三十三)对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举借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凡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十四)民营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十五)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三十六)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十七)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十八)积极开展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切实减轻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六、大力推进全民创业

      (三十九)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允许以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试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内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未到位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延长1年。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外,允许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省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的,办理筹建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

       (四十)大力培育创业创新企业。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入驻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等创业载体创办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按 “两免三减半”征收,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一)扶持优秀创业人才及项目。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开展中国(武汉)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从中发现一批有潜力的优秀创业人才及项目,并支持其在武汉发展。大赛获奖的创业项目,在市、区落地转化的,给予创业资助。从创办当年起,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经营场地租金补贴,连续补贴3年;同时,纳入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范围,与当年被评出的市级优秀创业项目一起给予相应无偿资助。

       (四十二)加快孵化器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省、市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四十三)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在各区继续开展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提升创业基地社会化服务功能,提高载体孵化水平。

      七、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四十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50%、不得低于20%。

       (四十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融资担保行业,引导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适当降低担保收费。

       (四十六)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违规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所有的收费项目均应公开。

       (四十七)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民营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上市等多种方式融资。

       (四十八)建立民营企业应急互助资金。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互助模式,建立市成长型企业应急互助资金,为企业归还贷款提供临时周转的“过桥资金”,化解中小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四十九)改善政府融资服务。加强“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常年开展融资对接活动。整合银行、税务、海关、工商、质监、保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征信评价体系和守信受益、失信受惩机制。

       (五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全面统筹全市民营经济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及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及措施;决定工作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对各区、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督办及考核。

       (五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将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重点考核指标列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区、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通报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相关工作,宣传表彰先进。

       (五十二)加强统计监测。统计部门要健全市、区、街(乡、镇、场)三级民营经济统计网络,按季度发布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非公经济、全民创业等相关数据。

       (五十三)发挥工商联作用。建立工商联参与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在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五十四)保护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为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依法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十五)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坚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涉企部门与民营企业的定期对话机制。坚持和完善重点民营企业直通车服务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

       (五十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武汉中小企业服务超市和武汉金融服务超市建设,在“市民之家”设立民营企业政策咨询窗口,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服务。每年认定一批市级中介服务示范机构支持其完善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深入开展为民营企业“送培训、送智力、送服务”活动。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图片新闻推荐
南京出台10条新政
10条新政是南京在特殊时期拿出的特殊举措,促进高校...[详情]
天津推出多项新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详情]
《郑州市科技企业
为将郑州打造成为国家极具活力的创新创业中心提供强...[详情]
济南出台“双创1
人才兴则城市兴。为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详情]
“1+9”人才政策
记者近日从兰州市委组织部了解到,兰州持续改善“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