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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6/9 10:05:47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22号),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新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企业
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22号),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新、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着力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武科政[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意义与作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为科技企业提供工作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人员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的一种经济实体,具有集聚创业要素、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企业的功能,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完善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繁荣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底,全区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2家,新增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7万平方米,力争到2016年,全区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家,省级孵化器2家;专业孵化器占孵化器总数25%以上;在孵企业50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150家以上。
三、进一步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措施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22号)的要求,凡在我区组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将继续享受既有的国家、省、市优惠扶持政策,同时,我区将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相应扶持措施,推动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一)经区科技局审批立项新组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投资方给予5万元的组建扶持资金。组建完成后,经区科技局认定为区级达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孵化面积达到3000-5000平方米的组建方资助10万元,孵化面积达到5000-10000平方米的组建方资助15万元,孵化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组建方资助20万元。
(二)对入孵企业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或通过市级以上技术成果鉴定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此类企业房屋贴租资助,贴租期不超过二年,贴租面积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参照孵化器周边房租价确定贴租基准价,最高不超过每月15元/平方米。房屋租金贴租比例按贴租基准价第一年为70%,第二年为50%。
(三)积极培育和帮助区级各类孵化器申报市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对获得市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将分别给予15万元和30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
(四)凡入孵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将优先推荐给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将择优按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核拨的项目资金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五)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武汉市江汉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意见》(江科发[2011]14号)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目标考核激励措施。
1、鼓励以街道为主牵头创建、管理、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
(1)对达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所在街道办事处1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
(2)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成效明显、服务功能完备、发展规模较大,并通过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所在街道办事处15万元专项经费支持。
(3)鼓励创建国家级科技品牌,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孵化器所在街道办事处3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
2、将定期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进行考评,提请区委、区政府对在本区孵化器建设和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部门、街道、孵化器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3、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对在孵企业取得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贴;在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科技政策的扶持。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
(一)区科技局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组建标准和认定程序见附件)。
1、申报江汉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并对通过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面向社会公布。
2、区科技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区科技局报送《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表》,将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在孵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等考核资料报区科技局备案。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将取消“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3、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相关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1)统计报表由区科技局统一制作,分为网上填报和纸质报表填报,统一按具体要求上报,不得迟报瞒报。
(2)统计上报材料目录:企业统计年报表(盖上公章);各孵化器和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最新负责统计工作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各街道办事处应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坚持盘活存量与新添增量相结合,加大投入力度,以集聚创业人才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因地制宜建设有特色的孵化器。江汉经济开发区应将孵化器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明确孵化器建设近期和中期发展目标,加快建设综合性、专业性孵化器,为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服务。
(三)区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相关扶持措施,在孵化器组建、运营以及入孵企业的引进、生根和发展等阶段要予以倾斜支持,在工商、税务、用工、市场秩序、环境整治、知识产权等方面做到跟踪管理服务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组建标准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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