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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3/6/9 10:14:28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
江汉区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意见(试行)为促进区域现代服务业企业大力发展,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增强省级金融业集聚发展示范园区的集聚和辐射功能,根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优惠政策》和《江汉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

江汉区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意见(试行)

为促进区域现代服务业企业大力发展,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增强省级金融业集聚发展示范园区的集聚和辐射功能,根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优惠政策》和《江汉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江汉区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原则
(一) 促进落户本辖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加快武汉现代服务业中心区建设步伐。
(二) 符合条件的企业分类支持奖励的标准一致;协议、申请、审核、兑现等实施的程序一样。
(三) 鼓励增量,促进招商引资;稳定存量,强化已落户企业的长远发展;支持大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扶持小企业尽快发展壮大。
(四) 分类实施支持政策,重点突出四大支柱产业;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城区功能转型、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和深远影响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财政支持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江汉区的企业。
   (二) 符合《江汉区现代服务业产业目录》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的企业。
   (三) 已纳入江汉区现代服务业统计体系的企业。
第二章  实施标准
    第三条  对已落户存量企业的支持政策
   (一) 金融机构。已落户江汉区五年以上,且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如集中缴纳度达到70%,80%,90%,以其上年度缴纳营业税为基数,分别按其增量部分区级财政所得20%、30%、4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二) 非金融机构企业(不含开发住宅楼房地产企业和一次性税源企业)。已落户江汉区五年以上,且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以其上年度缴纳营业税为基数,按其增量部分区级财政所得2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三) 年度纳税大户(不含开发住宅楼房地产企业、代征代缴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税源企业)。年纳税规模达300万元,且增幅不低于15%或年纳税规模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大户,分档次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和班子成员突出贡献奖励:

 

年纳税额                                     (国、地税入库税款合计)

奖励标准(万元)

年纳税额                                     (国、地税入库税款合计)

奖励标准(万元)



3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15%

2

9000万元及以上

18


500万元及以上

3

1亿元及以上

20


1000万元及以上

4

2亿元及以上

25


2000万元及以上

5

3亿元及以上

30


3000万元及以上

6

4亿元及以上

35


5000万元及以上

15

5亿元及以上

50


7000万元及以上

16




    对年纳税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另给予1万元特别贡献奖。
第四条 对新入驻企业的支持政策
对新设或迁入我区的服务企业,与区招商部门签订合同,承诺在江汉区经营稳定期在5年以上,给予以下政策:
(一) 新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及以上,按第一年度企业缴纳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相应区级财政所得的2%给予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奖励。
 (二) 新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一次性税源企业),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及以上,自首次纳税之日起2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下同)相应区级财政所得的20%予以奖励;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超过500万元部分按区级财政所得的30%予以奖励。
     (三) 新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副总以上人员)个人所得税在2年内按区级财政所得的100%予以奖励。
(四) 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
1、对新设或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重点是金融新业态,下同),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对需要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最高可奖励5000万元。
2、对新设或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对金融机构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15%给予补贴;对其他金融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我区提供周转办公用房的,免收3年租金。
3、对新设或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区级财政所得部分,前2年按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50%予以补贴;自盈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部分,前2年按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50%予以补贴。
    4、对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的100%给予补贴;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5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的70%给予补贴;对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5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的40%给予补贴。
5、鼓励我区金融机构先行先试,在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及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服务方式等方面创新。对在推动我区金融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新设或迁入我区,注册资本在1亿元及以上,为已在我区办理登记注册、纳税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且资本金放大4倍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除享受对金融机构的支持政策外,另按其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度的1%给予担保补贴(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担保最高补贴金额为1000万元)。对担保机构以法定担保物作为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实际发生损失的,按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对信用担保及知识产权类质押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实际发生损失的,按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偿金额为500万元。
7、新设或迁入我区,注册资本在1亿元及以上,对我区投资2家企业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享受对金融机构的支持政策外,按其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区的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按其当年总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在我区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按上缴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的60%给予奖励;对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区级财政所得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商务楼宇开发主体的支持政策
(一) 在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开发主体,并与区招商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新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写字楼(含商务楼) 五星级酒店,按其项目所产生税收相应区级财政所得的30%给予奖励(只计算商务面积);建设5A级写字楼按其项目所产生税收相应区级财政所得的40%给予奖励(只计算商务面积)。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3000万元。对写字楼获得绿色建筑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 开发主体新建楼宇经市有关部门审定后并与区招商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将原住宅开发项目改建或部分改建为商务用途,其中商务面积达到总面积的30%及以上,且商务总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其所缴纳营业税在首次纳税之日起2年内按区级财政所得的30%给予奖励(只计算商务面积);商务面积达到总面积的40%及以上,且商务总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其所缴纳营业税在首次纳税之日起2年内按区级财政所得的40%给予奖励(只计算商务面积)。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3000万元。
(三) 对自己持有新建的写字楼(含商务楼) 五星级酒店产权,且自主经营并与区招商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开发主体,自其纳税之日起5年内按其房产原值所缴房产税区级财政所得的30%给予奖励。采取租赁方式经营的,5年内每年按其商业用途租金收入所形成区级财政所得的50%给予奖励。以上累计最高额为1000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上市、融资的支持政策
(一)、为鼓励企业积极上市融资,对我区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实行分阶段补贴:
1、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的税收,属区级财政所得的,由区财政给予50%的补贴,专项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2、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的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将区级财政所得的50%以专项补贴形式奖励给企业。
3、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
4、对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二) 对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1、对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650万元(包括省级奖励200万元、市级奖励150万元、区级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12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50万元、区级奖励70万元)。
2、对成功上市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按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50万元、区级奖励50万元)。同时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创新金融产品比照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政策执行。
第七条 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支持政策
(一) 房地产开发主体新建写字楼(含商务楼) 酒店,对规划配套开发以外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地上立体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在建成投入使用后,一次性给予每个车位3000元的补贴。
    (二) 为解决商务楼宇停车难问题投资新建停车场(不含单纯的平面停车场),在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地下停车场,规模在50个以上的,每标准泊位补助3000元;地上塔库式机械立体停车场,规模在30个以上的,每标准泊位补助4000元;地上升降横移式立体停车场,规模在30个以上的,每标准泊位补助3000元。
第八条 对商务楼宇招商主体的奖励政策
(一) 积极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税源信息,与区招商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协助引进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及以上新入驻企业,自该企业首次纳税之日起2年内按区级财政所得的20%对商务楼宇招商主体进行奖励。
(二) 鼓励在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物业管理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凡达到国家一级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中介人参与招商的奖励政策
对在引进重点现代化服务业企业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与区招商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专业中介机构、企业等中介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 协助引进世界500强在我区设立全国性经营总部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协助引进国内500强在我区设立全国性经营总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 协助引进世界500强在我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性经营总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协助引进国内500强在我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性经营总部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三) 协助引进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 协助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特色型或创新型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开发区的支持政策
(一)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开发区内原有工业厂房改造成为商务写字楼或新建楼宇用于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的单位将给予补贴。改造或新建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贴80万元。
(二) 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开发区内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以5000万元为基数,超出部分的区级财政所得50%奖励给企业。
(三)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对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办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为符合科技孵化器入驻资格的企业年纳税额区级所得部分的50%。
(四) 对国家、省、市级生产性服务业特色产业基地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鼓励争创高层次的服务基地,扩大区域影响。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支持、奖励对象的确认
(一) 辖区内所有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新入驻企业先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程序),提供相关资料(见附件一)到所在街道、开发区审核、登记,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进入江汉区现代服务业统计系统登记注册,按要求(详见系统说明)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 新设立和新迁入的企业、楼宇开发主体、建设停车场的社会机构、参与招商的中介人、楼宇招商主体等需事先与区招商局签订相关协议(见附件二),并报区法制办备案。
(三) 金融机构(含新设立和新迁入)和上市后备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见附件三)到区金融办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支持、奖励政策的申请
(一) 支持、奖励政策每年实施一次,企业申请需在次年三月底前正式书面提出。
(二) 正式书面申请由企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提出,并按相关要求(见附件四)提供真实、有效的单据、凭证等资料。
第十三条 支持、奖励政策的审批
(一) 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认定、汇总后分别报区财政局、区招商局、区金融办进行初审,由各职能部门提出财政支持、奖励方案。
(二)、区财政局对纳税大户、纳税过亿元的法定代表人的奖励经初审后提出财政支持、奖励方案。
(三) 区财政局、区招商局、区金融办、区法制办、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税务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召开联席会议,逐户进行审核,并提出供领导审批的财政支持、奖励方案。
(四) 财政支持、奖励方案按区委、区政府相关财政审批权限的规定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支持、奖励政策的兑现
(一) 资金来源。凡明确属街道办事处按招商引资政策和程序引进的,则由街道办事处在区财政兑现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中列支;凡明确属开发区体制内新引进企业和存量企业的奖励或补贴,由经济开发区在体制分成资金中列支;其他引进企业和对纳税大户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奖励由区财政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 拨付方式。财政支持奖励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全程参与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的全过程,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法定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提供虚假单据、凭证,经核实后取消当年支持、奖励资格,退回已兑现的支持、奖励金额。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开发区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以前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之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今后与上级有关财税政策相抵触时,按照上级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2012年3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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