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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市出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政策
发布日期:2017/3/31 9:44:34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市科技局
为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积极性,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运营单位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近日,东营市政府发布《东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在不改变孵化服务功能和土地、房产用途的前提

    为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积极性,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运营单位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近日,东营市政府发布《东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在不改变孵化服务功能和土地、房产用途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可将部分产业用房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分割转让。


    东营市出台的这一政策对于盘活存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具有重大意义,既有拓宽盈利模式、提前回收成本的客观效果,又有鼓励和支持多元化增量投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性作用。


    《暂行办法》规定,享受产权分割转让政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已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按规定立项建设,符合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动产权属清晰,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权属,并依法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拟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且未建为住宅形式;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商业街等建筑,未对外转让,且其发证、施工、验收等手续时间均不早于产业用房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割转让对象应是在东营市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租用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再次转让对象也需承诺入驻孵化器1年以上。


    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大、回报慢,允许其分割转让部分房产,以盘活资产、降低投资风险,无疑对民间资本投入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增加了吸引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吸引更多资本的同时,这一举措进一步降低了进入孵化器的门槛,将增强东营市在区域内的创新创业环境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当地的双创活力。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下,包含众创空间等多种形式在内的孵化器在近两年间蓬勃兴起。截至目前,东营市共建有省级以上孵化器5家,其中国家级4家。省级以上备案的众创空间8家,其中国家级2家,全市孵化面积达到80.6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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