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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武汉市大学生创业特区认定和管理规定(试行)》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4/8/1 9:55:32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互联网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文件精神,规范全市大学生创业特区建设和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武汉市大学生创业特区认定和管理规定(试行)》。现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14年5月26日至201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文件精神,规范全市大学生创业特区建设和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武汉市大学生创业特区认定和管理规定(试行)》。现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1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蒋永  电话:027-65692144   邮箱:kjjfgc@163.com
 
附件:武汉市大学生创业特区认定和管理规定(试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5月26日
 
 
 武汉市大学生创业特区认定
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大学生创业特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大学生创业特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特区是专门为大学生(在校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大专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同)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公共设施和创业服务的科技创业载体。
第三条 申请认定大学生创业特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场地,自主支配年限不少于5年;
(二)办公场地集中,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或者可容纳不少于15家大学生创业企业;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办公场地隔断大小适中,单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
(四)办公场地装修完成且免费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宽带、空调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可供大学生拎包入驻;
(五)有公共的会议室、洽谈室(创业导师室),提供创业培训辅导等公共创业服务;
(六)已设立武汉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服务分站,或可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共享服务;
(七)有“青桐计划”LOGO、统一的企业铭牌、良好的创业文化和氛围;
(八)已建立大学生创业企业台帐、创业大学生台帐。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特区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填写《武汉市大学生创业特区认定申请表》,向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核查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现场复核后认定。
第五条 市科技局全年受理大学生创业特区的认定申请,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认定的大学生创业特区发文公布,统一授牌,并按孵化器特色公共服务平台(大学生创业平台)政策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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