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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6/9 10:16:50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
江汉区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富民强区的目标,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

江汉区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富民强区的目标,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和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江汉区促进全民创业行动方案》(江办发[2008]4号)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市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共同组成,由区财政局、区经委、区创业办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和资金管理,区经委、区创业办负责全民创业工作指导和目标考核。
二、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绩,按年考核,公平公正”原则。
三、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给各街道、开发区及相关主管部门,用于加大业态调整力度,支持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业态新盛、带动力强的新产品、新业态的发展和“老字号”、“老品牌”项目的开发实施,推动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及推进相关项目实施的工作经费,同时适当安排资金作为全民创业的宣传、奖励等经费。
四、各街道、开发区及相关单位的考核指标由业绩指标、工作指标和特色指标三部分组成。考核指标以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为依据,由区创业办进行核定,按年考核兑现
五、业绩指标、工作指标和特色指标占以奖代补资金的权重分别为70%、15%和15%。
计算公式为:
A=( A1+ A2+ A3)×J
其中:
A表示安排各街道、开发区及相关单位以奖代补资金额;
A1表示业绩指标系数;
A2表示工作指标系数;
A3表示特色指标系数;
J表示区对各街道、开发区及相关单位以奖代补资金总额。
(一)业绩指标系数(A1)
根据各街道、开发区当年新增的个体工商户数、企业户数、就业人数、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税收额和基地计奖面积 六项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权重分别为:10%、10%、10%、15%、10%、15%。
计算公式为:
A1=y1×10%+ y2×10%+ y3×10%+ y4×15%+ y5×10%+ y6×15%
其中:
y1、y2分别表示各街道、开发区当年新增的个体工商户数和企业户数占全区的比重,两项数据由区工商局认定。
 y3、y4分别表示各街道、开发区当年新增的就业人数、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占全区的比重,两项数据由区人力资源局认定。
y5表示各街道、开发区当年新增的税收占全区的比重,数据由区财政局认定。
y6表示各街道、开发区当年新增的创业基地计奖面积占全区的比重,数据由区创业办认定。
(二)工作指标系数(A2)
根据各街道、开发区及相关单位开展创业工作、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得分计算确定,权重15%。
计算公式为:
A2=g×15%。
其中:
g表示工作得分占全区的比重,数据由区创业办认定,具体记分如下:
1、当年有工作方案记1分,有半年总结记1分,有全年总结记2分,无工作方案或无全年工作总结一票否决。
2、各街道、开发区、社区在保持原有创业宣传栏的情况下每增加一块创业宣传栏记0.5分。
3、按要求组织参加区创业办活动每次记1分。
4、各街道、开发区、社区每组织一次创业活动记1分,市级新闻媒体报道的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4分,总加分不超过7分。
5、推荐一个创业明星记1分、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4分,总加分不超过7分。
6、服务机构健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配备有专、兼职服务人员,有明确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服务记录完整。
(三)特色指标系数(A3)
根据业态调整、特色产业发展和振兴“老字号”、“老品牌”等项目考核计算确定,权重分别为5%、5%、5%。
计算公式为:
A3=t1×5%+ t2×5%+ t3×5%
其中:
t1表示当年新增业态调整面积占全区的比重,数据由区创业办认定。业态调整是指将原有的生产经营区域(场所),或将非生产经营用房,改造为符合“两型社会”发展,符合江汉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和行业的项目,支持的项目要求入驻单位数20户以上。
t2表示当年新增特色产业数占全区的比重,数据由区创业办认定。特色产业指符合江汉产业定位,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业态新盛,带动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产业建设项目。支持的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100万以上,投资主体经营规模在300万以上,产值(销售)、税收年度增幅在10%以上。
t3表示当年“老字号”、“老品牌”新增建设项目占全区比重,数据由区创业办认定。“老字号”、“老品牌”是指“中华老字号”、国家、省、市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支持的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100万以上,经营收入、税收连续保持增长。
六、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经委、区创业办联合下达,并由区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各街道、开发区及相关主管部门。
七、各街道、开发区及相关主管部门收到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全民创业的各项工作,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项目资助等事项,不得用于奖励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八、各街道、开发区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区财政局、区经委、区创业办。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视情节扣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下年享受奖励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经委、区创业办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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