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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日期:2019-03-25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哈尔滨市政府网站
从事科技类创业的,创业贷款可贷50万元;小微企最高可贷300万元创业贷款;重点群体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近日出台。

    从事科技类创业的,创业贷款可贷50万元;小微企最高可贷300万元创业贷款;重点群体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近日出台。

 

    从事科技类创业的

 

    创业贷款可贷50万元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技校及职高毕业生(含在校)、未就业随军家属、在哈创业本省外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15类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对从事科技类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小微企新招人员数量

 

    达标可申请创业贷款

 

    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经人社部门认定人员比例后,按照实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15万元计算,给予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

 

    要取消反担保条件

 

    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市金融局要将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纳入创业贷款担保机构范围,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创新担保方式,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通过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新设立一次性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对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含10人)的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对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0人再给予5000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重点群体可给予

 

    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等6区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呼兰、阿城、双城等3区及9县市由本级财政负担)。

 

    “扶贫车间”可获一次性

 

    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对于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一次性给予5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对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办理要件及办理流程由各有关区县(市)政府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创办企业

 

    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利用闲置楼宇、厂房等资源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为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的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对其他创业人员入驻创业孵化载体的初创企业可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减免租金。

 

    对经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孵化场所利用率3年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30户(市级不少于20户),创造就业岗位年均不少于300个(市级不少于200个),在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到期出孵率不低于95%,设立有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且能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以及代理服务等条件的,自认定之日起,基地稳定运营3年以上且在孵创业实体数量不低于认定时60%的可申请奖励补贴。对考评合格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

 

    具体奖励条件和标准为:国家级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间3年累计销售额不少于3000万元、累计纳税额不少于150万元;省级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间3年累计销售额不少于1500万元、累计纳税额不少于75万元;市级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间3年累计销售额不少于900万元、累计纳税额不少于45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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