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更好地为入驻科技园的企业与项目进行服务,根据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大学科技园重点扶持发展的领域:
1、节能环保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与推广;
2、建筑规划、设计及咨询;
3、土木工程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的开发与应用;
4、电子信息技术及其新产品;
5、动漫及文化创意产业;
6、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新产品;
7、生物技术、生物医药及生命科学;
8、现代服务业与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
第二条 入园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符合大学科技园重点发展领域,拥有固定的研发人员,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产业化前景良好,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孵化为企业的科技项目。
2、符合科技园重点发展领域的研发项目和产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有效的企业资格证书的科技型企业。
3、具备一定师资力量,有明确的教育培训目标,具有符合教育培训目标要求的教育计划,并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
4、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及经营业绩,具备有效的企业资格证书,并与高科技成果开发、转化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入驻程序:
1、入驻申请
入驻企业和项目需提交相关项目的介绍、产权证明、资质证明,领取并填报《苏州科技学院大学科技园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2、入驻审核
企业和项目入驻必须经大学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能入驻。
3、注册登记
入驻企业和项目经过审核后,到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并持《苏州科技学院大学科技园入园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明到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入园手续,领取《苏州科技学院大学科技园企业证书》。
第四条 入驻待遇:
1、入驻企业和项目享受大学科技园相关的优惠政策。
2、入驻企业和项目在资金方面优先得到大学科技园科技风险基金的融资,科技园也可为其寻求伙伴,帮助融资。
3、入驻企业和项目在用房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4、根据入驻企业和项目的需要,科技园可为其提供高效、优质的孵化服务。
第五条 其它事项:
1、入驻企业和项目须积极配合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工作,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2、入驻企业和项目利用“苏州科技学院大学科技园”的品牌,搞各种宣传营销活动,必须经过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3、入园企业三年内未孵化成功或未从事与高新技术相关的业务,科技园有权终止其入驻及孵化资格。
4、企业被终止孵化资格或自愿注销,需首先到科技园办理出园手续,企业凭出园手续到苏州新区地税、国税、工商等服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5、科技园将通过网站及时发布科技园各种信息,入园企业应及时上网查询。
6、欢迎校内各院、系师生来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企业助手:以高端人才为引领,广泛合作,凝聚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特色产业发展,完善支撑服务体系,建立高效运行机制,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形成市场化、集聚化、信息化、国际化、网络化为特征的知识产业高地。
重点发展建筑规划设计服务、土木工程设计与咨询、节能技术与生态修复、电子信息技术研发、传媒动漫创意设计等高科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预计2012年,在大学科技园基本形成建筑规划设计与服务、土木工程设计与咨询、节能技术与生态修复、电子信息技术研发、动漫创新及现代服务业等特色鲜明的高科技产业集聚区.
园区政策:为进一步加快苏州科技学院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建设,改善科技园投资环境,加速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广大师生在科技园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在孵科技企业创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优惠政策扶持对象主要是指符合苏州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及大学科技园重点发展领域的,经科技园管理机构认定,在高新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苏州高新区税务分局纳税,在科技园落户按期报送各类报表的企业。
1.科技园孵化基地内的在孵科技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所发生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所得留成部分予以奖励返还,在一定面积内可享受房租减免优惠;
2.孵化毕业企业继续留在科技园择址发展的,将给予新增税收的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30%、第三年按20%进行奖励返还;
3. 对在孵企业获得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863计划"等国家级支持的项目,由高新区科技三项资金按不超过支持额30-50%给予配套,配套形式为拨款、贷款贴息、投资和借款等;
4.凡在科技园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研发机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从第三年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可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
6.对于建筑设计创意企业经认定为重点创意企业的,可按其当年对新区财政贡献的50%进行奖励(连续享受2年);
7.鼓励创意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8.设立总额1000万元的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对入园的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给予优先扶持。同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机构、担保公司等,为入园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拓宽融资渠道;
9.对已经列入国家科技项目发展计划的,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必须有地方资金进行配套的部分,原则上由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按30-50%的比例给予配套,配套的形式包括提供拨款、贷款贴息、投资等方式;
10.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科技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等方式的资助,贷款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30万元/年;
11.对申请外观专利的专利项目受理后,资助限额为每件1000元;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项目受理后,资助限额为每件1500元;对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项目受理后,资助限额为每件3000元(含省级资助);对内资企业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限额为每件5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100000元。
12.鼓励申报江苏省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及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对列入省、市领军人才计划的,给予10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