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放火犯罪分析报告:2011年至2013年的3年间,市第三人民法院共审结放火罪案件12宗,其中员工针对其单位放火的就有7宗。
法院建议,对民众尤其是劳动者加强消防责任教育刻不容缓。
案例1:烧人店铺为母亲出气
18岁的何某随母亲李某在塘厦龙背岭社区收废品,2010年底,邹某因怀疑何某母亲偷了加工店的木卡板,带人到李某住处理论。
之后,何某见母亲因此事经常不开心,遂萌生了报复邹某的念头。
2011年4月27日凌晨,何某携带三瓶医用酒精,到邹某的卡板店门口,将酒精倒在木板上用打火机点燃。火势迅速蔓延,何某见状迅速逃离现场。
正在附近吃夜宵的叶某和、张某成等人发现情况,马上寻求支援并上前踢门,最终将正在店内熟睡的三人叫醒逃脱。
后经清点,该店被烧毁木卡板160块,价值3584元。当日上午,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将何某抓获。何某因犯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报复前女友火烧公司
江某与贾某芬原本是男女朋友,两人同居期间务工收入由江某保管。
期间,贾某芬从江某处拿了约6000元钱请姐姐贾某琼帮助其买保险。
2012年5月,江某与贾某芬分手,江某经常打电话给贾某琼找其妹妹贾某芬,并要求贾某琼还钱。
当年6月25日,江某再次打电话找贾某琼还钱,因贾某琼没接电话,江某遂产生了放火烧贾某琼公司的想法。
6月26日凌晨,江某携带油桶等工具去到贾某琼的公司,通过厕所窗户往里面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一根小木棍扔进里面后逃走。
大火烧毁公司办公室及车间部分机器等财物,造成损失约8万元。江某犯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调查
市第三人民法院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分析,放火案主要呈现4大特点。
一是导因几乎都为琐事。有为了取悦母亲报复放火,为琐事教训他人放火,分手后不满前女友态度放火等。
二是劳资纠纷为主要导因。其中员工针对用人单位放火的案件有7宗,比例近六成,这类型案件又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导因的比例最大,达42.86%。
三是造成财产损失大小不等。其中有2宗案件在放火时被及时发现,没有造成财产损失,5宗案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内,4宗案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但有一宗劳动者对工作安排不满放火报复用人单位的案件,不仅给用人单位造成财产损失230多万元,还造成了人员受伤。
四是放火者大多为新莞人,呈年轻化趋势。在这12起案件中,仅有1人为广东省非东莞籍人士,其他均为外省人。
12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放火时43岁,最小的放火时还不满18岁,其中有3名被告人出生于1990年之后,占涉案总人数的1/4。
分析
市第三人民法院通过,发现导致放火案主要有三大原因。
一是对放火危害认识不够。犯罪行为人往往将放火作为恐吓、威胁手段,有的只为了给被害人一个教训,并没有意识到放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需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
二是普遍具有冲动型人格障碍倾向。12宗犯罪行为大部分是因微小精神刺激而突然爆发出来的,且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后都感到非常懊悔,具有冲动型人格障碍倾向的特征。
三是劳资关系紧张往往成为导火索。近六成放火罪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实施的,可见部分劳资关系仍较为紧张,劳资矛盾仍需进一步理性解决。
对策
针对放火案频发,市第三人民法院建议,首先要加大消防责任意识教育。犯罪行为人对放火危害后果认识不够,是消防责任意识不强的表现。加大消防责任意识教育,应主要针对在校学生和企业员工,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应同时加大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力度,确保责任意识到位。
二是建立社会心理调节机制。犯罪行为人进行放火犯罪,普遍具有冲动型人格障碍倾向,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心理因素的影响不可忽略。建立有效的社会心理调节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妥善疏导,促进社会关系和谐,避免不必要的情绪冲动导致犯罪。
三是。劳资纠纷成为放火罪的第一导因,可见劳资关系紧张局面仍需缓解。在企业内,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内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第一时间将纠纷疏导到正常的解决渠道中,避免纠纷因情绪冲动等影响演变为犯罪动机。